《办法》除了重申国资委在合规管理中的“指导、监督”职责外,进一步明确了三项具体职责:对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核;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价;对违规行为开展追责。特别是监督问责方面,更是细化了监督方式:约谈;责成整改;追究责
一是设立首席合规官。1.0时代,企业合规在组织层面的重大成就是所有央企都设立了合规委员会,2.0时代则进一步要求设置首席合规官岗位。尽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对此有不同声音,但最终得以坚持,并且仍强调直接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”。
二是优化领导体系。建立了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更加匹配的党委(党组)、董事会、经理层合规管理领导体系,配合央企监事会改革删除了监事会职责规定。
三是强调关键少数。明确主要负责人在合规管理方面的“第一责任”,设立首席合规官作为关键人物,进一步强调关键少数的个人责任。同时明确企业“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(党组)法治专题学习,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”。
四是明确“三道防线”职责。虽然《办法》没有像征求意见稿那样在具体条款中出现“三道防线”字样,但这只是立法技术问题,实质上仍然按照“三道防线”理论规定了业务部门、牵头部门、监督部门职责。
五是突出业务部门主体责任。《办法》在明确三道防线的同时,特地强调了业务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的“主体责任”。具体包括合规风险防范的责任、合规审查的责任、合规报告的责任等。同时强调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在有效性评价、违规举报处理等方面的职责。
六是规范合规队伍。当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出现“合规管理员”,并且指称的是部门或处室负责人时,不少企业感到无所适从。一时之间,合规管理员、合规联络员、合规专员一度概念混淆不清,从《办法》的规定看,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部门“业务骨干担任”,似乎可理解为就是《指引》里的“合规联络员”。
强调考核评价
尽管在《办法》出台过程中不时看到各种过程稿版本,但面对如此大…